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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6大疑团逐一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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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能否视为自动放弃休假权利?

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的,当然劳动者也可以申请,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何时休年休假具有决定权。

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假的,并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休年休假的权利。只有当劳动者以明示的方式向用人单位表示不休年休假的,才可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休年休假。 

法条链接: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尚未休完当年度年休假的,才可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

在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并不符合上述规定,而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因此,劳动者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 

法条链接: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经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为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

 

劳动者多休了年休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其离职时扣回?

法律将休年休假的决定权赋予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生产经营情况,安排劳动者集中或分段休年休假。当用人单位已安排劳动者休完当年度年休假,后发现折算错误时,用人单位不得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休年休假所对应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扣回劳动者多休年休假所对应工资,势必将会影响到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社保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等项目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不应将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转嫁给劳动者。

法条链接: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第2款

 

对“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休假条件,该如何理解?

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为“连续工作满1年”,“连续工作满1年”不仅指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

也就是说,新入职员工只要其在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其就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并不是说,只有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判断劳动者工作是否连续可以根据社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退工单、档案材料等。

法条链接: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

 

用人单位支付年薪假工资,应按200%还是300%的标准计发?

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时,应当支付劳动者300%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这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100%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只需另外支付劳动者日工资200%的年休假工资。

需要提醒的是,300%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同于法定节假日3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本身为有薪假期,加班所获的300%加班工资不包含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有薪假期工资,因而用人单位需要另外支付3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

 

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休年休假发生争议申请仲裁,能否适用特殊时效?

年休假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而是属于职工福利。因此,其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即劳动者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法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

                                                              ——王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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