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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需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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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甚至印有公司字样的保温杯等);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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