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特殊员工管理 >> 文章正文
医疗期(三)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赵飞2012年1月进入某IT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5年,至今年年底到期,期间从未请过病假。由于长期伏案工作,赵飞常感腰疼,被确诊为肾炎后,8月起开始休病假。年底合同到期后,赵飞还处于医疗期内。问:若单位无续约意愿,合同到期后单位可否终止合同?

    A.可以   B.不可以   

   正确答案:B.不可以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外,根据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案例中,根据赵飞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他的医疗期应该为7个月。到今年年底赵飞与公司的合同到期时,他仅享受了5个月的医疗期,还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所以若单位无续约意愿,是不能马上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续延至赵飞的医疗期结束时为止。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江苏省各地劳动保障监察..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法定节假日3倍加班工资..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
·加班能否安排调休,不支..
·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
·员工保密协议核心内容
·2021年泰兴市工伤赔偿项..
·被动辞职的劳动者符合条..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