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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无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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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几天,就到2021年的春节。最近接到的几个咨询,都是关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无时限限制的问题,在给咨询者口头答复之后,现把答复和相关规定书面整理如下:
    答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2013年《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但是,正式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删除了2年时限的规定。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
代为提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


    知识扩展: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有时限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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